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事件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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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银行保险机构应将声誉事件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

中新社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银保监会18日公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有关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出台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

据介绍,此次《办法》保留了原两部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态势和行业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

《办法》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重点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关口前移,定期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预见性;要求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与机构自身经营状况、治理结构、业务特点等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外部环境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完善。

在问责处罚方面,官方要求,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办法》同时明确了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银保监会称,此举实现了声誉风险监管与上位法的紧密衔接,提升了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完)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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